标志为企业名称全称的,如何判断其显著性?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标志为企业名称全称的,如何判断其显著性?本章3.3.9“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者简称”、3.3.10“仅有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称全称”规定了标志为企业名称的,其显著性如何判断的问题。一般而言,仅有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称全···
标志为企业名称全称的,如何判断其显著性?
本章3.3.9“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者简称”、3.3.10“仅有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称全称”规定了标志为企业名称的,其显著性如何判断的问题。
一般而言,仅有申请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称全称的,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但带有图形等要素而使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校、研究院所、医院、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将其名称全称注册为商标,一方面对抗侵权,另一方面利用商标积极扩展其名称的品牌价值,加大对无形资产的利用。部分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全称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与相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产生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可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应当视为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例如指定在学校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上的“”标志,指定在医院、医疗护理、教育考核等服务上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