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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永康“爱思唯尔卫浴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颜永康“爱思唯尔卫浴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3608043 11 2017年04月17日 爱思唯尔卫浴 颜永康申请人因第23608043号“爱思唯尔卫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

颜永康“爱思唯尔卫浴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3608043 11 2017年04月17日 爱思唯尔卫浴 颜永康

申请人因第23608043号“爱思唯尔卫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545354号“爱思唯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310044号“爱唯尔 I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659524号“爱思唯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含义区分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及地域差异,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爱思唯尔”与引证商标一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爱唯尔”首尾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三“爱思唯特”的前三文字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电暖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灯、抽水马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暖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注册号 23608043 申请日期 2017年04月17日 国际分类 11

申请人名称(中文) 颜永康

申请人地址(中文) 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醒民镇群星村十二组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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