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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彩鲨鱼”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迷彩鲨鱼”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24127号【手套(服装); 腰带; 】“迷彩鲨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

“迷彩鲨鱼”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24127号【手套(服装); 腰带; 】“迷彩鲨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492885号【披肩; 服装; 内衣; 睡衣; 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鞋; 帽; 袜; 内裤; 】“迷彩鱼micai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婚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迷彩鲨鱼”,引证商标为“迷彩鱼micaiyu”,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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