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专利号:ZL00818966.8),专利权人为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
本案专利涉及一种新型口服抗凝药物“利伐沙班”,原研药由拜耳与强生公司联合开发。2019年,南京正大天晴成为国内首个拿到“利伐沙班片”仿制药上市资格的厂家。利伐沙班原研化合物专利已于2020年底到期,但拜耳对原料药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的大力维权举措仍在进行,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仍是争议焦点。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之一,南京正大天晴于2019年12月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本案涉及化合物创造性判断中的诸多焦点问题。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59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诠释了化合物领域如何适用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即从寻找最接近现有技术出发,探究药物化合物发明的起点,分析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结构差异,进而基于这种结构改造所获得的用途和/或效果来确定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确立创造性三步法中显而易见性判断的基础。本案对于化学领域的专利授权确权审查具有指导作用,同时有助于创新主体深入了解类案审理思路,进而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