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针针织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平针针织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案情介绍】涉案专利名称为“平针针织机”(专利号:ZL201610534695.0),专利权人为H.斯托尔股份两合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服装生产和出口大国···
“平针针织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平针针织机”(专利号:ZL201610534695.0),专利权人为H.斯托尔股份两合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服装生产和出口大国。本案专利涉及的平针针织机是纺织行业内一种重要的生产设备,能够生产图案丰富的高附加值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因市场竞争关系,双方当事人分别针对对方专利权提起了多个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即是其中之一。
本案涉及多个争议焦点,包括涉案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71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正确理解权利要求是专利授权确权审查的基础,本案明确了在说明书未对某术语给出特别界定的情况下,对权利要求中术语的理解应当考虑所属领域的通常含义,以及在涉案专利语境下,该通常含义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得到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对于技术术语的理解,可进一步结合涉案专利的“内部证据”,例如优先权文本,探知其真实含义。本案通过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界定,给予专利权人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的保护,体现出确权程序中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