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IBRA与“瑞福贝 Rafibra及图”商标近似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6REFIBRA与“瑞福贝 Rafibra及图”商标近似案例
这个案例近似情况,我们可以从两个商标的因素来分析,从整体商标,部分审查的原因,可以看出结果,下面来看看这个案例的具体信息。
申请人因第24930230号“REFIB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35071号“瑞福贝 Rafib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天眼查网站对九江贝海玻纤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申请人尚未提交共存协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床、床垫、展示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展示板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REFIBRA”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Rafibra”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介绍下这个案例标的信息:申请/注册号:24930230 ,申请日期:2017年06月22日,国际分类:20,申请人名称(中文):兰精股份公司,申请人名称(英文):LENZING AKTIENGESELLSCHAFT,申请人地址(中文):奥地利A-4860兰精沃克街2号,申请人地址(英文):WERKSTRASSE 2,A-4860 LENZING,AUSTR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