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8吴某与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四川海底捞公司使用的“海底捞”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吴某在芜湖经营“海底捞海鲜大排档”,经营中餐。四川海底捞公司认为吴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四川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费用20万元。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四川海底捞公司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吴某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海底捞”字样与四川海底捞公司所有的“海底捞”注册商标完全一致,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错误认识,其行为侵犯了四川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判决吴某停止侵权,并酌定赔偿四川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7279元。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海底捞”属于服务性商标,四川海底捞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在餐饮行业、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中获得了良好的评价和口碑,其注册商标“海底捞”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已成为驰名商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较之于普通商标在使用范围上应获得更广的保护。本案的判决也为经营者合法经营,改变“傍名牌”心理发挥了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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