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工商局对“透心凉”商标异议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3辽宁省阜新市工商局对“透心凉”商标异议案
本案基本情况:
济南市商标事务所代理山东省某公司于1993年3月2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情在第30类冰块、雪糕等商品上注册“透心凉”商标(见图)。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透心凉”商标,并在第445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辽宁省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透心凉”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未如期答辩。
被异议商标:[IMG]uploadImages/20041181101566657.jpg[/IMG]
异议人理由:
“透心凉”文字直接表示了使用商品的功能及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
异议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透心凉”使用在冰块、雪糕、冰淇淋商品上,表示了商品的功能和特点,同行业经营者常将其作为食用冰制品的广告语。若作为商标获准注册,为一家企业所专用,将妨碍他人在该种商品上的正常使用,是不公平的。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初步审定的“透心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点评:
本案例中的商标“透心凉”,用于第30类冰块、雪糕等商品上,直接表述了指定商品的特点,为法律所禁止。正如我们不能核准“运输”牌汽车,“止渴”牌饮料一样,该商标也不应予以核准。因为“透心凉”、“冰凉”等一类用语,经常为同行业经营者用来描述雪糕类商品的特点。若该文字为一家垄断,显然对其他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因此不应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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