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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驱动液态镜头的音圈马达及其镜头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
“一种驱动液态镜头的音圈马达及其镜头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案情介绍】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驱动液态镜头的音圈马达及其镜头组”(专利号:ZL201820385939.8),专利权人为爱佩仪(东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

“一种驱动液态镜头的音圈马达及其镜头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驱动液态镜头的音圈马达及其镜头组”(专利号:ZL201820385939.8),专利权人为爱佩仪(东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本案涉及可应用于移动通讯设备等领域的液态镜头。液态镜头是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新型镜头,不仅能在对焦和防抖方面提升图像质量,而且占用空间小,可实现手机轻薄化设计,是手机镜头未来的发展方向。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美国临时申请能否作为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基础,以及本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由于涉及新兴技术,可供参考的背景技术资源较少,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与本专利的申请日非常接近,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困难和挑战。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第464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详细阐释了美国临时申请可以作为中国专利申请的外国优先权基础的理由。本案还阐述了在新颖性评述中,应该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发展一般规律的认知,注重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准确把握技术方案的实质,从而分析判断两者技术方案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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