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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红叶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汪丛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2
舒城县红叶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汪丛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湖南波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系“万向轮安装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16年12月16日,该公司与红叶五金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红叶五金公司独占实施该专利,并···

舒城县红叶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汪丛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湖南波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系“万向轮安装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16年12月16日,该公司与红叶五金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红叶五金公司独占实施该专利,并授权后者对许可前及许可期间发生的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单独提起诉讼。红叶五金公司认为,汪丛明生产的“夹板翻转式万向轮”产品技术特征落入了一种“万向轮安装支架”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汪丛明主张诉权作为程序性权利具有公法性质,诉权应与实体权利相联系,作为公法的裁判请求权不可任意转让。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2015年12月10日之前,侵权行为发生时,红叶五金公司对涉案专利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专利独占许可的实体性权利与诉权期间不一致,湖南波比木业有限公司授权红叶五金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对许可前的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应属无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红叶五金公司对汪丛明提起的专利侵权之诉,主要涉及该专利的财产性权益,未涉及人身权等不可转让性权利。湖南波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红叶五金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对专利实施许可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该授权非单纯的诉权转让行为,主要依附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关系。汪丛明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虽发生在许可合同签订之前,但基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特殊的排他性质,红叶五金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利害关系人并经专利权人明确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对许可合同签订前发生的侵害该专利财产性权益行为单独提起侵权之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红叶五金公司以其自身名义提起本案侵权之诉并无不当。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汪丛明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害“万向轮安装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二、汪丛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红叶五金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三、驳回红叶五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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