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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葆青与安徽友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2
许葆青与安徽友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2016年5月11日,许葆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2017年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平移式茶叶理条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 2016 2 0428969.3 。2018年3月13日···

许葆青与安徽友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2016年5月11日,许葆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2017年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平移式茶叶理条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 2016 2 0428969.3 。2018年3月13日,许葆青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至安徽友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力公司)购买一台茶叶理条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据许葆青提出的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对被控侵权的理条机成品156台、半成品50台予以查封。2018年3月29日,友力公司书面陈述其每月销售产品500台。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许葆青作为涉案“平移式茶叶理条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在有效期内且按期缴纳专利费,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经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确认友力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许葆青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关于赔偿数额,许葆青主张以友力公司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许葆青所举证据、保全情况及友力公司陈述,认定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利润超过100万元,对许葆青诉请友力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全部予以支持。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友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许葆青名称为“平移式茶叶理条机”(专利号:ZL 2016 2 0428969.3)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茶叶理条机产品,销毁侵权产品的生产模具和库存半成品、库存成品;二、友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许葆青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1012100元;三、驳回许葆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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