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袁与阮正旺著作权侵权及名誉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2
陶袁与阮正旺著作权侵权及名誉权纠纷案
2012年,阮正旺委托陶袁为阮氏家族续修族谱。陶袁书写前序后跋、收执字号议等文。后跋被部分修改后印入阮氏家族族谱,并标明有“请师陶隆然(陶袁笔名)”及尾部“陶隆然敬撰”等字样。收执字号议主要载明阮氏族谱刊印的数量、保管者姓名及要求保管者妥善保管的内容。阮氏族谱初印时收执字号议尾部有陶袁的署名,正式刊印时删去了陶袁的署名。阮正旺支付陶袁2000元作为续修族谱的报酬。
陶袁起诉主张,其享有阮氏族谱跋的著作权。阮正旺未经其同意,擅自对“跋”进行“修改”,致使跋文义不通,侵害其对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名誉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族谱是一种以表谱形式记载一个以血缘关系为主体的家族世系繁衍和重要人物事迹的特殊图书题材,其主要作用为尊祖、敬宗、睦族,承载一个家族的历史、记忆、血缘纽带和情感,具有特殊的历史、人文及情感意义。陶袁受阮正旺的聘请帮助阮氏家族续修族谱,并撰写跋、收执字号议,其内容和形式应当遵照阮氏家族的要求,体现阮氏家族的意愿,贴合阮氏家族的情感。基于族谱的特殊功能和作用,就陶袁为阮氏族谱撰写的跋、收执字号议,阮氏家族可以根据其意愿及相关事实进行合理修改。本案中阮氏族谱对陶袁撰写的跋中的相关内容的修改,系对作品的合理修改,不属于歪曲和篡改,不构成对陶袁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亦不构成对陶袁名誉权的侵犯。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陶袁的诉讼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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