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与古井贡酒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4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08年11月26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年份原浆”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酒(饮料)、白兰地、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饮料、米酒、黄酒(截止)。2016年9月,“年份原浆”商标被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亳州市知名商标。2016年12月,“年份原浆”商标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级皖酒业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23日,属白酒配制企业,2010年10月14日通过商标转让获得“皖典”注册商标。自2012年8月起开始配制生产销售“皖典”牌“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和“小酒埠”牌年份原浆白酒。
2016年9月12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古井贡酒公司投诉,对优级皖酒业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依法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场所存放含有“年份原浆”字样系列白酒和包装物。2016年11月11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合工商消保处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优级皖酒业公司生产的三款商品上存在突出使用“年份原浆”字样的情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古井贡酒公司“年份原浆”注册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知名度,足以让消费者将“年份原浆”与古井贡酒公司联系起来,优级皖酒业公司在“年份原浆”商标获准注册后生产的白酒中,在外包装及酒瓶瓶身上仍突出使用“年份原浆”四个字,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优级皖酒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优级皖酒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古井贡酒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三、驳回古井贡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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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认定古井贡酒公司“年份原浆”商标不构成商品通用名称,涉案商标经过古井贡酒公司的持续、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在相关公众认知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依法保护了古井贡酒公司“年份原浆”商标。在判赔数额上,考虑优级皖酒业公司的生产者地位等因素,对其课以较重的赔偿责任,依法判令其赔偿古井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充分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侵权成本,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