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哲文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ONE MORE”商标撤销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08宁波中哲文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ONE MORE”商标撤销一案
"申请人因第11517541号“ONE MO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2743号决定,于2017年11月16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在2014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使用、宣传带有“ONE MORE”商标的信息。商标局未给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的机会。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有:
1、2016年订货展会、会议、会场租赁账单及对应发票、展会模特走秀图片;
2、2017年春季订货、会议邀请函及对应会议费用发票;
3、2017年夏季订货、会议邀请函及对应会务费用发票;
4、2017年秋季订货、会议邀请函;
5、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及对应发票;
6、2016年入职员工培训教育方案及图片;
7、健身俱乐部图片;
8、被申请人冬之旅体能拓展流程及图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并将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鉴于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故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1-6、8与本案无关,申请人对上述证据不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性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9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安排和组织会议、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书籍出版、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驯兽、经营彩票服务上,专用期至2024年2月27日。
2、2017年3月6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17年10月24日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鉴于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故本案对复审商标的审理范围仍为全部核定使用服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公开、真实、规范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1-4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无法证明系对本案复审服务的使用;证据5中显示宁波海曙圆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销售方提供了字体制作及安装等服务,而被申请人仅为购买方,故该份证据不能证明系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6、8系被申请人公司内部员工的培训及拓展活动,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公开、商业使用的有效证据。证据7中虽然显示了形成时间,但未完全显示复审商标,且仅凭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了健身、体能训练等服务。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规范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1517541号“ONE MORE”商标:
ONE MORE
申请/注册号:11517541 商标申请日期:2012-09-19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3-11-27 注册公告日期:2014-02-28 专用权期限:2014-02-28至2024-02-27
申请人:宁波中哲文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4105)、出借书籍的图书馆(4103)、安排和组织会议(4102)、驯兽(4106)、节目制作(4105)、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4105)、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4107)、教育(4101)、书籍出版(4104)、经营彩票(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