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519851号“会员尊享”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5第63519851号“会员尊享”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9851号“会员尊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及特殊含义,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过前期的部分宣传使用已经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取得了一定的显著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行业内常用描述性词汇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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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519851号“会员尊享”商标信息:申请/注册号:63519851,申请日期:2022-03-24,国际分类:第33类-酒,商标申请人:韩菊生,申请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沱江6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