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观奇引发商标纠纷 上海观奇被判更名赔偿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8沪港观奇引发商标纠纷 上海观奇被判更名赔偿
“观” 和“觀”,简繁之别的同一个字引发沪港两家服饰生产商之间关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两起纠纷。5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两案作出一审宣判。上海观奇服饰公司因生产标有侵犯原告观奇洋服公司注册商标的服饰,被法院判令限期更改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相关声明。侵权服饰销售商达州市通川区虎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被判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3万元。
观奇洋服公司是一家1981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服装经营企业。1991年,公司的觀奇文字及图形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成为注册商标。此后,公司还将觀奇文字商标、Kwun Kee文字及图形商标等进行了注册。
2002年7月,以服饰批售为经营范围的上海观奇公司在沪成立。
2006年9月,香港观奇公司人员在四川达州老车坝购物广场内发现达州虎威公司门店悬挂“上海觀奇服饰公司荣誉出品”店招。工作人员即在店内以人民币878元的价格购得男式蓝色格子西服一套,该西服包装袋上印有“观奇服饰(上海)公司”字样,西服内衬标牌标注“观奇服饰”。一个月后,香港观奇公司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观奇公司、达州虎威公司告上法庭。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自1990年以来,原告将其字号和觀奇文字及图形商标在服装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进行了使用。被告的企业名称则于2002年5月得到预先核准,在同年7月正式使用。因此,原告无论是对“觀奇”字号还是对觀奇文字及图形商标的使用均早于被告对其企业名称的使用。此外,法院认定香港观奇公司的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觀奇”中文文字是原告“觀奇”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被控侵权文字标识所使用的“观奇”文字与原告“觀奇”商标中的“觀奇”文字含义、读音相同,仅有简体字与繁体字之别,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近似。
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自2002年7月至去年7月期间,被告上海观奇公司租用本市真南地区一4平方米场地为其办公场所。对于原告指控其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上海观奇公司未应诉抗辩,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其为涉案服装生产商。上海观奇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西服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观奇服饰”商标标识,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达州虎威公司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样构成对原告商标侵权。鉴于虎威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服装为合法取得,因此认定其不具备依法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要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法院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