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INEERING POLYOLEFIN COMPOUNDS”商标近似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ENGINEERING POLYOLEFIN COMPOUNDS”商标近似驳回复审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4219080 1 2017年05月19日 ENGINEERING POLYOLEFIN COMPOUNDS 华盛顿佩恩塑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219080号“ENGINEERING POLYOLEFIN COMPOU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其指定商品的原料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在美国、欧盟、墨西哥、中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美国、欧盟、墨西哥、中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ENGINEERING POLYOLEFIN COMPOUNDS”可译为“工程聚烯烃化合物”,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或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或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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