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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宇人纸业公司与汪承贤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23
杭州宇人纸业公司与汪承贤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案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黄中法民三初字第9号 原告杭州宇人纸业公司与被告汪承贤钓鱼商标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杭州宇人纸业公司与汪承贤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案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黄中法民三初字第9号

     原告杭州宇人纸业公司与被告汪承贤钓鱼商标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方志成,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兴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宇人纸业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钓鱼”牌扑克生产的大型跨地区、跨行业的股份制企业。公司成立于1991年,由武义印刷装潢厂发展到武义联合印刷公司,再到今天的杭州宇人纸业公司。目前企业下辖紧密型、松散型企业十余家,总公司位于沪杭甬高速公路入口处,现有员工三千多人,其中各种专业技术人员五百多人,占地面积五万多平方米,是我国乃至全球主要的扑克牌制造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公司凭借新颖的外观设计和良好的产品品质,所生产销售的标有“钓鱼”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扑克牌享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公司于1994年6月最早开始使用“钓鱼”商标,1997年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钓鱼”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成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包括纸牌、纸盒。2001年2月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4年2月和2007年2月延续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钓鱼”商标从1994年最早使用以来,已经持续使用13年之久。公司现具备年产四亿副“钓鱼”牌扑克的生产能力,产销量在全国同行业排名第一;销售网络遍布全国三十个省市、自治区,并远销海外,市场占有率名列行业前茅。自企业生产、销售“钓鱼”牌扑克以来,一直不间断的通过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户外广告、楼宇传媒以及参加博览会、交易会、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等形式对企业和产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

     在2004年至2006年三年间,原告投入广告宣传费用达5000余万元。大量、持续、多样的广告宣传使得“钓鱼”牌扑克声名远播。“钓鱼”牌系列扑克,以其外观设计新颖、光泽度高、手感平滑、坚韧耐折、弹性强、不分层等优点,多年来一直深爱广大消费者喜爱。“钓鱼”牌系列产品先后荣获“中国扑克牌行业首批知名品牌”、“中国文具行业十大品牌”、“浙江省名优特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消费者信得过产品”等荣誉,企业也先后获得了“浙江省管理示范企业”、“浙江省AAA级信用企业”、“浙江省重质量守诚信企业”等荣誉称号。2007年8月底,被告通过电话和传真的形式同原告联系,声称“钓鱼扑克.net”国际顶级域名已经被其在互联网上注册;并提出若原告使用该域名,须支付使用费或通过有偿转让方式转让该域名。原告经核对后获悉,上述域名确已被其注册,因被告索价太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认为,“钓鱼”牌系列扑克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市场评价和相关公众认可度,“钓鱼”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应当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给予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被告恶意注册原告计算机互联网域名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认定原告拥有的“钓鱼”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二)被告停止侵权即停止使用并注销“钓鱼扑克.net”域名;(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证明原告拥有注册号为第1105156号“钓鱼”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专用权以及原告对该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二)企业宣传册、产品宣传册,证明原告是管理规范、具有专业生产线、综合实力位居同行业首位、已形成特有企业文化的大型扑克生产企业;(三)包装盒图片,证明原告最早使用“钓鱼”商标的图片及其持续使用;(四)完税证明,证明原告及其商标使用许可企业生产的钓鱼扑克每年上缴利税近千万元;(五)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扑克牌专业委员会证明,证明原告是行业龙头企业,其钓鱼扑克牌具有很高知名度;(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证明原告生产的钓鱼扑克销售额逐步增长,2006年底销售收入达到2亿多元;(七)广告发票、图片、部分扑克外包装发票,证明原告每年投入大量宣传,钓鱼商标持续宣传的时间、范围、程度及较高的公众知晓度;(八)产品销售商一览表、经销协议书、销售发票,证明钓鱼扑克的销售遍及全国31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具有广泛的品牌知名度;(九)认证证书、检测报告,证明原告的产品有良好的质量;(十)部分产品及企业荣誉证书,证明原告的产品有良好的质量信誉和品牌知名度;(十一)通知、商标管理制度,证明原告注重商标的管理、使用、保护;(十二)处罚决定书及新闻报道,证明原告重视对商标专用权的维护,在商标维权方面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十三)部分桥牌赛图片,证明原告定期在全国范围内举办桥牌赛,进一步提升品牌知名度;(十四)中国万网域名查询结果打印件,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辩称,注册域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的权利,汪承贤注册时没有恶意,在注册时也不知道是驰名商标,且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杭州宇人纸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1日,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纸张、纸制品、文化用品、扑克牌;制造加工:扑克牌、纸制品;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钓鱼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于1997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1105156号,注册人为浙江省武义县印刷装潢厂,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牌纸盒。2001年12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并出具编号为0100转6465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载明:“兹核准第1105156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杭州宇人纸业公司,受让人地址为:浙江杭州彭埠镇云峰村”,据此,原告杭州宇人纸业公司享有钓鱼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2007年8月底,被告汪承贤通过电话和传真的方式与原告联系,认为“钓鱼扑克.net”国际顶级域名已经被其在互联网上注册,并提出若原告使用该域名,须支付使用费或通过有偿转让方式转让该域名,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汪承贤在互联网上注册的域名为www.钓鱼扑克.ne#t。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经过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被告汪承贤未经原告许可,注册www.钓鱼扑克.n#et域名,该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其行为构成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原告请求认定涉案的钓鱼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主张,由于法院认定商标驰名与否的出发点在于突破普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只有在依赖普通商标权的规定不能制止侵权时,才需由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本案不存在不认定驰名商标不能判决的情形,故本案中无需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鉴于被告注册域名时间较短,且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承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www.钓鱼扑克.n#et;

     二、驳回原告杭州宇人纸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汪承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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