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布豆童装异议同类“卡通狗”商标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2巴布豆童装异议同类“卡通狗”商标案例
于1988年完成设计的“巴布豆”卡通小狗形象,在20世纪末被加入到童装设计中,目前已逐渐成为国内知名童装品牌。
福建晋江万泰盛鞋服公司(下称万泰盛公司)欲在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一件彩色卡通小狗图形商标,不想遭遇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公司(下称巴布豆公司)的异议。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原裁定结果,即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了解,万泰盛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花园鞋(洞洞鞋)、童鞋、运动鞋的企业,坐落于“中国鞋都”福建省晋江市。其拥有“巴布狗”“叮叮鸟”“小叮当”“卡比猫”等童鞋品牌。
2001年,万泰盛公司提出卡通小狗图形商标注册申请,指定图形中使用的颜色。该商标于2013年被核准注册,核定用于服装、鞋、帽等第25类商品,注册号为第3000060号。
2007年6月,万泰盛公司申请注册第6097993号卡通小狗图形的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如图),指定使用在服装等第25类商品上。据悉,该商标同样指定图形中使用的颜色。2010年2月,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被公告后,巴布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
巴布豆公司据以引证的商标为其在先核准注册的第1270850号【雨衣; 制服; 鞋; 篮球鞋; 帽子; 袜; 手套; 领带; 吊袜带; 围巾; 长统袜;】“LITTLE BOBDOG及图”商标(如图),该商标的图形部分为两只卡通小狗,申请注册于1997年,1999年被核准注册使用在雨衣、制服、帽子、手套、鞋、袜等第25类商品上。经过续展,该商标的专用权有效期至2019年。
巴布豆公司表示,该公司于2009年通过转让获得“卡通小狗”图形的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巴布豆公司拥有的在先著作权。此外,万泰盛公司曾与巴布豆公司合作,有机会接触“卡通小狗”形象。上述主张得到商评委的支持,商评委以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为由,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据悉,涉案“卡通小狗”的设计最初是由日本的向阳株式会社完成,于1998年3月6日首次发表。向阳株式会社曾将“BOBDOG”系列造型的使用权授权给红林公司(下称红林公司),该公司在1999年和万泰盛公司合作,将上述系列造型授权给上海万泰盛鞋服公司(下称上海万泰盛公司)使用,而该公司和万泰盛公司均隶属于万泰盛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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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泰盛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设计存在不同,并对巴布豆公司所主张的著作权提出质疑,称“卡通小狗”没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该公司强调,第3000060号商标和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已有多年,并未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实际上是可以区分的。
对于“卡通小狗”没有独创性的主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给予认可。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万泰盛公司有机会通过红林公司和上海万泰盛公司的合作接触到“卡通小狗”,故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巴布豆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同时,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图形中的小狗设计高度近似,仅是小狗的嘴部不同,但消费者容易将该部位的差异视为卡通人物的不同状态,所以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