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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闲鱼翻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闲鱼翻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对第34259843号“闲鱼翻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4264290号“闲魚”···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闲鱼翻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对第34259843号“闲鱼翻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24264290号“闲魚”商标、第21773176号“闲魚”商标、第14910231号“闲魚”商标、第14910228号“闲魚”商标、第33797762号“闲鱼渔村”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三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阿里巴巴集团概况;

  2、阿里巴巴所获部分荣誉资料;

  3、“淘宝”、“淘宝网”商标的使用情况;

  4、淘宝网部分关联公司情况;

  5—12、有关淘宝网的部分经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所占优势的调研报告、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开展的活动情况、所获荣誉、合同、发票、宣传图片、媒体报道;

  13—16、有关“闲鱼”的介绍、报道、评论、宣传推广资料;

  17、相关判决书、裁定书;

  18、“闲鱼”平台中的商品项目分类及商品展示;

  19、相关决定书;

  20、“食用海藻提取物”、“黄油”、“明胶”词语解析;

  21、相关决定书、裁定书;

  22—2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情况、关联主体信息及微信公众号信息;

  26、“虾米音乐”的相关介绍;

  27、相关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舟山润洋海洋渔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0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黄油、明胶”商品上,该商标于2019年12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为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第39类“贮藏信息”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广告、贮藏信息”等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通常效用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亦不属于商品与服务类似。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引证商标三的持续使用、经济指标、广告投入、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三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海藻提取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关联性较弱,难以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受让而来,在案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其原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4259843号“闲鱼翻生”商标:

申请/注册号:34259843 商标申请日期:2018-10-25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0-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21-07-14 专用权期限:2020-06-07至2030-06-06

申请人:舟山堇信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家禽(非活)(2901)、鱼(非活)(2902)、鱼罐头(2903)、腌制水果(2904)、食用油脂(2908)、腌制蔬菜(2905)、蛋(2906)、食用海藻提取物(2902)、黄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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