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第50394947号“犀电”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第50394947号“犀电”商标无效宣告案例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7日对第50394947号“犀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9176231号“犀电”商标、第375264···

第50394947号“犀电”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7日对第50394947号“犀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9176231号“犀电”商标、第37526480号“犀电 ELECTRIC RHI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犀电”系列品牌在申请人的大力宣传和使用下,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若争议商标同时存在,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三、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犀电”商标的恶意模仿,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抄袭、复制,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性,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办公楼LOGO图片;2、包装袋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路灯”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容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显示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路灯”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关键词:第50394947号“犀电”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商标续展· 商标转让· 商标复审· 商标异议· 专利代理·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网址:www.ah01.cn,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

上一篇:第42815411号“和厚家选 hehoujiaxuan”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
下一篇:第41143386号“利豹”商标 无效宣告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移动端
    电话咨询:139-6519-1860
    在线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