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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华苑公司与中医学院、商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3
嘉华苑公司与中医学院、商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05)合民三初字第33号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19层05室。法定代表人崔国洲,···

嘉华苑公司与中医学院、商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合民三初字第33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19层05室。

  法定代表人崔国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辉,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512室。

  委托代理人梁飞,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512室。

  被告合肥市中医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与繁昌路叉口。

  法定代表人哈民,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有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亚宝,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商报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胜,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晋娥,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市中医学院、安徽商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为1746元,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东海  

审 判 员 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 汪 寒  

 

二00五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媛媛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常见类型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等。

著作权纠纷需注意什么:

1、纠纷解决,著作权中具有人身权性质的权利引发纠纷,不能采用仲裁。

2、及时起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多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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