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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金茂酒店“JINMAO HOTEL及图”商标撤销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7-11
临高金茂酒店“JINMAO HOTEL及图”商标撤销案例申请人因第9928579号“JINMAO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844号决定,于2018年1月1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

临高金茂酒店“JINMAO HOTEL及图”商标撤销案例

  申请人因第9928579号“JINMAO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844号决定,于2018年1月1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5月2日至2017年5月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事实真相,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并于2018年7月30日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新闻媒体关于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报道;2、被申请人电信资金往来收据及电费发票;3、员工保险、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完税证明; 4、酒店招牌照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无法证明被申请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提交的新闻报道属于个人荣誉报道,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提交的完税证明既未显示商标,也不属于商业使用证据;提交的酒店招牌招牌无法辨认。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新闻报道并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电信资金往来收据及电费发票、相关完税证明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及核定服务;酒店招牌照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认形成时间。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9928579号“JINMAO HOTEL及图”商标:

JINMAO HOTEL 

申请/注册号:9928579 商标申请日期:2011-09-05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2012-08-06 注册公告日期:2012-11-07 专用权期限:2012-11-07至2022-11-06

申请人:临高金茂酒店

商品/服务项目:餐馆(4301)、自助餐馆(4301)、咖啡馆(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备办宴席(4301)、酒吧(4301)、茶馆(4301)、自助餐厅(4301)、饭店(4301)、快餐馆(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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