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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公司对商标局“爱思必”商标异议的裁定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1
马斯公司对商标局“爱思必”商标异议的裁定复审案异议人马斯公司对商标局《关于第955297号“爱思必”商标异议的裁定》不服,申请复审。商标局异议裁定的主要理由是,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为“爱思宝”,被异议商标为“爱思必”,指···

马斯公司对商标局“爱思必”商标异议的裁定复审案

  异议人马斯公司对商标局《关于第955297号“爱思必”商标异议的裁定》不服,申请复审。

  商标局异议裁定的主要理由是,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为“爱思宝”,被异议商标为“爱思必”,指定商品均包括动物饲料,两商标虽然前两字相同,但尾字不同,从而使两者在呼叫上存在明显区别。对于中国消费者而言,完全能够将两者区分开来,而不致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

  商评委经复审后认为,被异议商标“爱思必”与在先注册的异议商标“爱思宝”均属无确式含义词汇,仅尾字不同,在视觉和呼叫上均已构成近似,且二者指定使用商品都含有动物饲料(包括非医用饲料添加剂及催肥剂),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从而导致误认、误购,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异议人复审理由成立。

  最终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第955297号“爱思必”商标不予注册。 

第955297号“爱思必”商标:

申请/注册号:955297 商标申请日期:1995-06-13 国际分类:31类 农林生鲜

初审公告日期:1996-11-28 注册公告日期:1997-02-28 专用权期限:1997-03-01至2007-02-28

申请人:爱思必食品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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