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灵济农业有限公司第2421552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06成都灵济农业有限公司第2421552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155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888587号“SZ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册、产品包装箱照片、产品照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15521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1552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8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成都灵济农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白酒(3301)、开胃酒(3301)、烈酒(饮料)(3301)、青稞酒(3301)、含水果酒精饮料(3301)、葡萄酒(3301)、米酒(3301)、酒精饮料原汁(3301)、鸡尾酒(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