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武侯康美传世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传世口腔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19成都武侯康美传世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传世口腔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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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24330479号“传世口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753308号“传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2、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0191530号“传世健康TRANSAGE HEALTH及图”商标,第24210918、24210918号“传世山里红及图”商标,第1238815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5、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版权登记证书;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1、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医院、疗养院、饮食营养指导、保健、理疗”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其现有效注册服务为“理发店、动物饲养、庭院设计、眼镜行、卫生设备出租”; 2、引证商标三、四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产养殖服务、康复中心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水产养殖服务、疗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传世”;引证商标五为纯图形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区分。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30479号“传世口腔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3047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国际分类:44类 医疗园艺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成都武侯康美传世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园艺(4404)、水产养殖服务(4403)、健康咨询(4401)、医疗诊所服务(4401)、花环制作(4404)、医院(4401)、康复中心(4401)、按摩(4402)、医疗保健(4401)、牙科(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