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技企业奖励政策: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0-12合肥市科技企业奖励政策: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合肥市2021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失效)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21〕8号)、《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办〔2021〕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科技创新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成果转化工作的自然人等,符合科技创新政策相关条款的规定,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实施。有失信行为且未被修复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按照“企业申报、县区初审、部门审议、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等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1.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61.133.142.83/hfczxm/public/cyzcw/login)或合肥科技服务信息平台(stmis.hfkczx.com),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
2.申报主体根据科技创新政策实施细则、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实际情况,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3.申报主体关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按申报通知的要求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及时关注相关审核意见,配合做好材料完善等审核工作。
4.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开展初审并推荐。
5.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处室(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形式审查,需要专家评审的材料须通过形式审查。归口管理处室审核情况,形式审查及专家评审情况经局集中审议通过后,提请政策联合审核小组开展审核。
6.联合审核结果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合肥日报》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7.公示无异议或对相关异议复审后,由市科技局将最终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8.市财政局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后,根据资金预算安排,下达预算并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上述单位按要求将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
三、申报时间
(一)科技项目。市科技局计划在2021年7月份发布科技项目申报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合肥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合科〔2020〕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并审核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集体审议、择优立项。
(二)事后奖补政策兑现。市科技局计划在2021年8月份和2022年2月份分别发布事后奖补政策兑现申报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并审核推荐。
申报具体时间以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和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中发布的通知为准,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各条款均须提供:
①《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财政资金申请表(附件4)。
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四个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
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一)政策第1条: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1.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补贴
政策内容:支持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
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
申报材料: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批复文件,国家拨付资金到账证明材料。
2.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补贴
政策内容: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按省拨付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配套补贴。
申报条件:新认定的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材料: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批复文件,省认定奖补资金到账证明材料(不包括绩效评优奖补)。
3.市技术创新中心奖励
政策内容:支持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新认定的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
申报材料: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批复文件。
支持方式:认定当年给予200万元奖励,评估期满考核合格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政策第2条:激励加大研发投入
1.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政策内容:根据《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办〔2021〕7号)(下简称“《成果转化政策》”)要求,逐年扩大市自然科学基金规模,用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市级以上实验室、各类研究中心及其科研人员聚焦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点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一般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按照《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申报通知执行。
2.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政策内容:遴选一批“卡脖子”技术项目,通过“定向委托”“揭榜攻坚”等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根据《合肥市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合办〔2021〕1号)(下简称“《三年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支持龙头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围绕量子、质子、离子、中子、光子等前沿技术和高端芯片、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的“卡脖子”技术,开展联合攻关,每年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10个左右科技重大专项。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根据《三年攻坚行动方案》要求,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具体按照《合肥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 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
政策内容:对承担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的,择优给予50万元—100万元支持。
根据《三年攻坚行动方案》要求,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围绕新型显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智能家电、节能环保、生命健康、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加大科技攻关计划的支持范围和力度,每年采用“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竞争赛马”等方式,组织实施100个左右科技攻关项目,力争突破一批行业共性技术瓶颈、关键技术问题。
总体要求:
(1)通过“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竞争赛马”等方式,组织实施100个左右科技攻关项目,具体按照《合肥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合科〔2020〕1号)和申报通知执行。
(2)每个单位限报1个项目。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除医疗卫生机构外,有在研市科技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
(3)申报单位不得存在以下情况:承担市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目逾期未结题验收;申报截止日期前2年内有撤销、不通过验收项目。
(4)项目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按申报截止日计算);超过57周岁的,申报单位需出具其能完成项目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5)社保为零的企业(不包括上年度新成立的企业)不得申报;近两年度所得税为零的企业申报项目,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及企业纳税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6)项目总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60%,市财政投入不高于40%。医疗卫生项目、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中的部分农业项目支持金额可为50万元,其它项目均按100万元支持。
类别1: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为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无不良征信记录。
(2)项目应聚焦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
(3)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绩效目标,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可行性。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
(3)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资质证明、近三年科技研发活动及成果、经审计的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证明材料,单位成立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供。
类别2:对外合作研发项目
支持企业单位与长三角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合肥都市圈等区域,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及欧美等国家、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先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创新能力,对科技合作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我市与长三角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合肥都市圈等区域,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及欧美等国家、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先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企事业单位。
(2)合作项目对提升我市创新能力有推动作用,申报书中有知识产权等创新量化合作成果目标。
(3)项目有合作协议,合作方有明确任务分工。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
(3)产学研合作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4)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资质证明、近三年科技研发活动及成果、经审计的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证明附件材料,单位成立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供。
类别3: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项目
申报条件:
(1)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已经取得的具有重大产业化价值、需要进一步熟化的科技成果(不包括企业研发的科技成果),且权属明确,无知识产权纠纷。
(2)项目须围绕上述科技成果,继续开展成果的工程化研发(中试、熟化等),以实现成果形成相关产品或技术、工艺、方法的规模化生产和常态化应用,项目执行期累计取得的新增销售收入不低于项目财政资金投入的5倍。
(3)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围绕上述科技成果,已签订技术作价投资或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技术合同,且技术合同应明确成果的市场价值。
(4)由企业牵头,联合拥有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合作申报。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
(3)产学研合作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4)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资质证明、近三年科技研发活动及成果、经审计的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附件材料,单位成立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供。
类别4:医疗卫生项目
申报条件:
(1)支持省内领先或省内首次临床应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或特色新技术。
(2)申报主体为以下机构:在我市的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医院三甲),须与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联合申报;市属综合医院三甲、市属专科医院三级及以上;市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属妇幼保健机构。
(3)在项目申报书及绩效目标承诺书填写时,科研指标(新技术临床应用数、知识产权数、人才培养数等)要量化。
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
(3)产学研合作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4)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相关资质证明、近三年科技研发活动及成果等证明材料。
4. 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5%,给予10万元—10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
(1)当年入库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并获得编号的企业。
(2)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申报并享受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
(3)享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基数以企业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准,且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5%应大于等于10万元。
(4)获市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的企业,立项当年不重复享受此政策。
申报材料:
(1)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告的打印件。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
(3)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报告应完整,并明确呈现该条款应有的结论。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并熟悉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政策;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提供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其他要求:(1)申报主体需留存备查的研发活动证明材料详细清单(清单中材料需编号,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现场核对材料齐全后,在清单上签字盖章)。
(2)申报主体需留存备查并带到现场核查材料原件(材料原件与上条中的清单一致):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③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⑦企业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5.政策内容:对租用纳入共享范围仪器设备的单位,按年租用支出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
(1)租用纳入安徽省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合肥地区)的仪器设备(单台价格在30万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合肥市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建成运行后的长江中游城市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上的仪器设备、G60科创走廊城市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仅兑现创新券支付部分),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检测服务。
(2)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服务外包、电信计费等服务不属于申报范围,租用关联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不属于申报范围。
申报材料:
(1)科学仪器协作共用补贴资金申请书。
(2)检测产品委托协议及合同书复印件。
(3)检测费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发票名称须是检测费、试验费、测试费、计量校准费,技术服务费及技术开发费只兑现仪器检测部分)。
(4)产业政策项目申报非关联单位承诺书。
(5)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证明。
6.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补贴
政策内容: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国家实际拨付经费给予每个项目最高500万元配套补贴。
申报条件: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部国家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企业。
申报材料: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
(2)2020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到账单和财务记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项目基本概况和实施进展、成效等情况。
支持方式: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每年按国家实际到账拨付经费的20%给予配套补贴,单个项目累计最高500万元。
7.科技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按实际保费的30%给予补贴。
申报条件:
(1)在合肥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地分公司保费不可汇总到母公司统一申报),投保本年度科技保险险种申请保费补贴。
(2)险种范围:险种按年度调整。本年度险种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
(3)投保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4)保险期限必须是一年期及以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需相同或者从属关系;保单中有下属公司的,需注明标的地址、保费分项明细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不同险种的保险发票、转账回单需单独打印,或者注明不同险种分项明细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投保险种须与申报补助险种名称一致,或者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不能超出申报补助险种的保险责任,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科技保险保单复印件。
(4)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科技保险费支付凭证。
8.对省科技重大专项等,按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给予配套补贴。
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企业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科技人才等补助主体,按省科技创新政策兑现要求执行。奖补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开发区承担;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
(三)政策第3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政策内容:政府投资基金每年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不少于100个。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科技团队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内一流或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公司,公司注册在合肥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应在公司注册之日起3年内,追加投资的原则上应在公司注册之日起5年内,公司、团队领军人及其他股东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2)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比较成熟,一般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3)公司科技团队核心人员应在3人以上,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丰富管理经验,有较好合作基础,科技团队累计占其创办公司股份不低于20%(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10%),且科技团队领军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创设公司的股份。
(4)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额不低于市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的金额。
(5)所属领域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
(2)合肥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书。
(3)团队人员材料。科技团队领军人才、核心人才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和资质证明(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4)科技成果材料。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简介、专利证书、测试报告等反映成果水平的材料;科技团队获得的重要奖项、承担的主要科研项目、取得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发表的重要论文及其他重要业绩等反映团队能力的材料。
(5)公司相关材料。科技团队创办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商业计划书、科技团队与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签订的创业协议。
(6)出资证明材料。科技团队和社会股东现金出资证明;创办公司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资金支持到账证明(进账单)。
(7)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请按顺序胶装成册(书脊标注团队领军人、所在县区、申报单位名称)。
支持方式:
以股权、债权等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肥创办企业,分A、B、C三类予以支持,支持额度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具体事宜按照《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中试平台(基地)投资运营补贴
政策内容:对建设中试平台(基地),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根据《成果转化政策》要求,对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公共服务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为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的中试基地(平台),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投资建设中试基地(平台)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类别1:对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公共服务的概念验证中心,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
(1)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概念验证、商业化开发等公共服务的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心。
(2)为服务对象申报政府奖补资金项目的合同金额不纳入年度服务性收入。
(3)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须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申报材料:
(1)概念验证中心建设运营情况,主要包括:中心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典型案例,各级政府支持等。
(2)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提供从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导出的技术合同明细表、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成果政策)合同复印件和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无法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提供服务项目明细表、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材料等,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4)申报主体及单位法人代表不重复申报市级运营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类别2:对为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的中试基地(平台),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
(1)为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的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
(2)基地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能够持续运营发展。
(3)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必须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申报材料:
(1)中试基地(平台)建设运营情况,主要包括:基地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典型案例,各级政府支持等。
(2)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提供从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导出的技术合同明细表、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和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无法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公共服务,提供服务项目明细表、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材料等,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
(4)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不重复申报市级运营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类别3:对投资建设中试基地(平台)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 万元补助。
申报条件:
(1)为实验室成果开发和优化、投产前试验或者试生产服务的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
(2)基地(平台)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能够持续运营发展。
申报材料:
(1)中试基地(平台)建设运营情况,主要包括:基地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建设进度,涉及的核心研发项目进展情况,各级政府支持等。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中试基地(平台)建设过程中中试场地建设、中试设备购置、产品和样机试制、研发人员费用以及检验检测费用等实际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社保证明材料等。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不重复申报市级服务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3. 入驻安徽创新馆科技服务机构补贴
政策内容:对入驻安徽创新馆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补贴。
根据《三年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积极打造千亿级安徽科技大市场。出台支持安徽创新馆打造千亿级安徽科技大市场专项扶持政策。
专项扶持政策未出台前,按上年度自主创新政策执行。具体条款为:对入驻安徽创新馆的科技服务机构,年度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补。当年享受过合肥市同类奖补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申报条件:
(1)入驻安徽创新馆且年度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
(2)为服务对象申报政府奖补资金项目的合同收入不纳入年度服务性收入。
(3)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科技服务,必须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4)安徽创新馆(安徽科技大市场)入驻机构年度考核等级B档及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
(1)按规定需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科技服务,提供从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导出的技术合同明细表、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和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无法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科技服务,提供科技服务项目明细表、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科(成果政策)技服务合同复印件。
(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材料等,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3)入驻安徽创新馆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4)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推荐函。
(5)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运营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4.技术转移奖励
政策内容: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纪)人等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我市转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根据《成果转化政策》要求,对技术转移机构(含高校设立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技术经理(纪)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
类别1:对技术转移机构(含高校设立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
(1)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经备案的省、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2)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的技术成果交易服务需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并在肥实现转化。
申报材料:
(1)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的明细表。
(2)技术交易服务需提供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以及技术成果交易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3)技术转移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三方服务合同,以及服务收入证明(服务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4)技术成果在肥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5)技术转移机构内开展业务的技术经理(纪)人清单。
类别2:对技术经理(纪)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
(1)取得技术经理(纪)人资格的自然人。
(2)技术经理(纪)人开展的技术成果交易服务需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并在肥实现转化。
(3)技术转移机构内的技术经理(纪)人,由技术转移机构统一申报;自行开展业务的技术经理(纪)人,以自然人名义申报。
(4)本条款与类别1不重复支持。
申报材料:
(1)取得技术经理(纪)人资格的证明。
(2)技术经理(纪)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的明细表。
(3)技术交易服务需提供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以及技术成果交易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4)技术经理(纪)人与服务对象签订的三方服务合同,以及服务收入证明(服务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5)技术成果在肥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6)技术转移机构内开展业务的技术经理(纪)人清单、劳动合同和参保证明,自然人名义申报的技术经理(纪)人提供自行开展业务的承诺书。
5.成果转化与技术合同交易奖励
政策内容: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单项成果成功交易并实际支付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
根据《成果转化政策》要求,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肥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补;对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上述两项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
类别1: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肥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
申报条件:
(1)企业购买的在肥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并在肥转化。
(2)科技成果转化需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
申报材料:
(1)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2)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
(3)企业购买成果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所购买先进技术成果的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4)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无关联关系的声明。
(5)购买成果在肥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类别2: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 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补;对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
(1)企业作为吸纳方或输出方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年度累计技术合同登记额满500万以上。
(2)每家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政策优先支持吸纳方。
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2)补贴申请表。
(3)从登记系统导出的已认定的技术合同明细表。
(4)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5)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6)银行凭证转账单或进账单。
6.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补贴
政策内容:对新建符合条件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申报材料:
(1)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资金申请表。
(2)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认定文件。
7.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奖励
政策内容:根据《成果转化政策》要求,支持科技成果完成团队或创业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合肥赛区决赛一、二、三等奖,且获奖项目在肥落地转化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条件:
(1)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合肥赛区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
(2)获奖项目在肥转化。
申报材料:
(1)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合肥赛区决赛获奖证书。
(2)项目在肥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8. 示范应用场景项目补贴
政策内容:根据《成果转化政策》要求,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申报条件:
(1)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
(2)应用场景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应用。
(3)应用场景位于合肥市境内。
(4)项目由系统方案提供单位联合应用示范单位申报(系统方案提供单位和应用示范单位可以为同一单位)。
(5)系统方案提供单位应具有专业技术开发团队。
(6)应用场景项目示范效果明显,具有推广价值。
申报材料:
(1)符合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条件的证明材料。
(2)合肥市应用场景项目申报书。
(3)知识产权、发表论文、所获荣誉、技术成果检测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及购置技术、产品及服务的费用清单等相关投资额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或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四)政策第4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政策内容: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材料:
(1)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政策第5条:培育高成长企业
1. 高成长企业研发费用补贴
政策内容:对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当年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高成长种子企业、超过15%的潜在瞪羚企业、超过10%的瞪羚和独角兽(含潜在)企业,分别按照研发费用的50%、20%和1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
(1)当年经遴选进入高成长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
(3)享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基数以企业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准。
(4)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获市科技项目立项支持的企业,立项当年不重复享受此政策。
申报材料:
(1)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含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他附表)。
(2)当年发生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报告应完整,并明确呈现该条款应有的结论。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中介机构的相关规定,并熟悉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政策;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需满足资信要求(提供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税务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证明材料)。
其他要求:
(1)申报主体需留存备查的研发活动证明材料详细清单(清单中材料需编号,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现场核对材料齐全后,在清单上签字盖章)。
(2)申报主体需留存备查并带到现场核查材料原件(材料原件与上条中的清单一致):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③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⑦企业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高成长企业培育贷
政策内容:《合肥市高成长企业培育扶持若干政策》(合政办〔2021〕6号)——建立财政风险补偿机制,设立高成长企业培育贷,利用金融产品风险池资金支持高成长企业融资,对贷款担保损失给予最高50%财政补贴。对担保公司按贷款金额1%/年的标准收取保费、商业银行按照同期限LPR利率发放贷款,高成长种子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上限500万元、潜在瞪羚和瞪羚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上限1000万元、潜在独角兽和独角兽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上限2000万元,财政给予商业银行贷款金额1%贴息、担保公司1%担保费补贴。
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银行、担保公司合作开展高成长企业培育贷,签署合作协议。若政府推出新的财政金融产品,符合条件的高成长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择不同的产品。
类别1:高成长企业培育贷利息补贴。
申报条件:与我市合作开展高成长企业培育贷的银行,银行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申报。
申报材料:
(1)高成长企业培育贷利息补贴申报书。
(2)银行当年高成长企业培育贷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3)市科技局盖章的银行高成长企业培育贷申请表复印件。
(4)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结清)等)。
(5)高成长企业培育贷业务信息核准函。
类别2:高成长企业培育贷担保费补贴。
申报条件:担保(保险)公司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高成长企业培育贷担保费率补贴申报书。
(2)担保(保险)公司当年高成长企业培育贷担保材料复印件(含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转账凭证)。
(3)市科技局盖章的高成长企业培育贷申请表复印件。
(六)政策第20条:持续深化“双创”示范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奖补
政策内容:每年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
(1)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已获省级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市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称号,不再重复享受市级政策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
市级绩效评价优秀的文件。
2.合创券应用补贴
政策内容:拓展“合创券”应用范围,推动申领使用。
根据《成果转化政策》要求,拓展市创业创新服务券的应用范围,加大企业申领使用支持力度,用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与非关联科技服务机构之间开展研发创新、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等服务活动。
按照《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实施办法》和申报通知执行。
(七)其它政策说明:科技创新贷、小额贷
对2021年6月30日前办理的科技创新贷、小额贷的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仍按2020年度市自主创新政策操作规程执行。2021年6月30日后停止科技创新贷、小额贷办理。
五、附则
1.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须提交诚实信用承诺书。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策项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细则要求提供的材料,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审核需要,视情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3.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需填写“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2)。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服务与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如项目实施过程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并做好相关资金保全处理。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资金无法收回的,可申请核销处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逐级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财政资金应及时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对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市级扶持资金或没有足额配套的,欠拨资金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全部上解市财政,同时调减相关县(市)区、开发区以后年度扶持项目数量和额度。
5.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申报2021年各项奖补的企业请填写“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3)。
6.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
7.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0551—63538652(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8.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