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蜗牛出行”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蜗牛出行”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933903号【四川蜗牛出行管家有限公司】“蜗牛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113792号【广告; 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商业信息; 商业信息代理; 商业行情代理; 推销(替他人); 拍卖; 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计算机录入服务; 室外广告;】“蜗牛网www.56home.com.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录入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汉字“蜗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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