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华兰MU HUA L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31“木华兰MU HUA L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137756号“木华兰MU HUA 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76138号“MYO···

“木华兰MU HUA L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137756号“木华兰MU HUA L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676138号“MYOKIE及图”商标、第16452032号“清韵羽芙MELODY LOTUS及图”商标、第19923056号“美兰地MEILAND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及包装材料、合同发票、网址、标样、宣传情况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导致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