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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607864号“CLEAN PLUS”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
国际注册第1607864号“CLEAN PLUS”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6类第1607864号“CLEAN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国际注册第1607864号“CLEAN PLUS”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6类第1607864号“CLEAN 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728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待裁定结果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页面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仅大小写之别,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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