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琪乐坊”与“乐琪LQ”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7-01“琪乐坊”与“乐琪LQ”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196068号“琪乐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
“琪乐坊”与“乐琪LQ”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196068号“琪乐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7764号“乐琪L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47504号“乐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13307号“乐琪LE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652373号“乐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琪乐坊”与引证商标一、二、 三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及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标识“乐琪”文字组成相近,含义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糕点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 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