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心耳封堵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左心耳封堵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涉案专利发明名称为“左心耳封堵器”(专利号:ZL201310567987.0),专利权人为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蔡景莉。本案专利涉及左心耳封堵器,其是心脏手术中需求···
“左心耳封堵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发明名称为“左心耳封堵器”(专利号:ZL201310567987.0),专利权人为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蔡景莉。
本案专利涉及左心耳封堵器,其是心脏手术中需求量最大的植入器械。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先健科技的多个专利权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本案是左心耳封堵器系列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其中一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提交相关现有技术证据。专利权人则主张请求人提出的主要证据属于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因而涉案专利应享有“新颖性宽限期”,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破坏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250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从《专利审查指南》对“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和要求出发,充分论述了对“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能否享受现有技术豁免的认定思路,明确对于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情形,如果证据能够表明专利权人在已经知晓情况后两个月内仍未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则不能享有新颖性的宽限期。本案提示创新主体,在享有“新颖性宽限期”惠益时,应及时履行必要的声明义务,既给社会以安定的预期,又可以避免自身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