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马二阳“龙鳞路第一家”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8
马二阳“龙鳞路第一家”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643418号“龙鳞路第一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是合理合法的申请,“龙鳞···

马二阳“龙鳞路第一家”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43418号“龙鳞路第一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是合理合法的申请,“龙鳞路第一家”是方位词,与申请人经营的实体店地址相符,非夸大宣传的广告词,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在先已有包含“第一家”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打印件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本案进入复审阶段时,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7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已提出申辩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一、“龙鳞路第一家”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龙鳞路第一家”中“第一家”是方位词,“龙鳞路”不是方位,是具有显著性词语。三、在先已有包含路名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第一家”,系对指定服务项目的品质特点的描述性词语,易误导相关公众,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龙鳞路第一家”仅直接表示地理位置,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服务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未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以及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上一篇:北京瑞卓喜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2498895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SENSORCOOL”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trademark@ah01.cn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