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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
“防爆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 【案情介绍】本系列案涉及一项名称为“防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1112402.7),专利权人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防爆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

   【案情介绍】

  本系列案涉及一项名称为“防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1112402.7),专利权人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近几年发展迅猛,本案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为国内动力电池装机量排名前十的企业。2020年3月,宁德时代起诉两塔菲尔公司未经其许可,侵害其“防爆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亿元。该案为国内首起新能源汽车电池专利侵权案,为国内锂电池专利维权拉开了序幕。两塔菲尔公司随后针对涉案专利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3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技术方案的理解,二是作为技术改进点的多个结构特征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两案经合并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08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诠释了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应当对区别特征之间的关系予以关注,在准确认定涉案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的基础上,客观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案审理思路对于结构类产品的创造性评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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