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多彩涂料专业有限公司对“MULTISPEC”商标异议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02美国多彩涂料专业有限公司对“MULTISPEC”商标异议案
本案基本情况:
中国商标事务所代理香港某公司于1993年1月2I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2类涂料等商品上注册“MULTISPEC”商标(见图)。经商标局审查,初步审定“MULll-SPEC”商标,并在第433期《商标公告》上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在该商标异议期内,北京市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代理美国多彩涂料专业有限公司,对该“MULTISPEC”商标提出了异议,被异议人按期进行了答辩。
被异议商标:[IMG]
异议人理由:
“MULTSPEC”商标是其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拥有人,是集颜料、涂料研究、生产和销售于一身的公司。“MULISPEC”是其公司英文名称“MULTICOIDR SPECIALTIES”的缩写。被异议人是其公司产品的销售代理,该公司向异议人购买的部分产品已销售到中国。被异议人未经授权抢先在中国申请注册“MUL-TISPEC”商标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
本公司作为异议人的代理商,全资办理一切在中国的展销会、发布会、广告、印刷、销售等,作出成果后,异议人看见利益成熟,又行反悔,给本公司造成种种困难。 异议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进行了裁定。商标局认为,被异议人作为异议人产品的销售代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将异议人之“MULTI-SPEC”商标申请注册,这种行为违反了商业上诚实信用的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亦为我国《商标法》所不容许。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初步审定的第687270号“MULTlSPEC”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例点评:
该异议案主要涉及对未申请注册,但独创的,且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如何保护的问题[/U]。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U]此案异议人与被异议人是生产商与代理商的合作关系,被异议人明知“MULTISPEC”商标是异议人独创的英文缩写商标,并且在涂料等商品上享有声誉。被异议人抢先将该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动机不纯是显然的。这种行为于理于法不容,在商业行为中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被异议人抢先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要遭到商标局的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