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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30465号“MAYER & BOCH MB”商标异议复审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6
第10030465号“MAYER & BOCH MB”商标异议复审案一、基本案情 第10030465号“MAYER & BOCH MB”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由广州三溢进出口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等商品上。2013年12月11日···

第10030465号“MAYER & BOCH MB”商标异议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第10030465号“MAYER & BOCH MB”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由广州三溢进出口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1类厨房用具等商品上。2013年12月11日,蒙斯特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2013)商标异字第33847号裁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已在中国地区使用“MAYER&BOCH MB”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其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故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对此,被申请人答辩称:被异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独创并最早使用的,申请人提交证据表明被申请人才是产品的生产者,其他证据亦不能表明申请人对“MAYER&BOCH MB”商标的在先使用。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了自2008年起,其代理商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业务往来的销售发票、装箱单及提单等证据,涉及产品为MB系列煎锅等商品。故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有业务往来关系且明知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MAYER&BOCH MB”商标文字完全相同且设计风格亦相同的标识作为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难谓巧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应不予核准注册。另被申请人称其最早使用“MAYER&BOCH MB”商标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复审理由部分成立,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利用特殊关系比如合同、业务往来关系等知晓他人商标并进行抢注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以专门条款进行了规制,弥补了修改前的《商标法》对利用其他特殊关系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无法有效制止的法律漏洞,更加明确地释放了加强打击恶意注册的信号,为在商标确权程序中保护正当合法的在先使用权益赋予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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