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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路安顺畅科技有限公司“LASC”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8-05
深圳路安顺畅科技有限公司“LASC”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例申请人因第10889127号“LAS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0763号决定,于2017年10月18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

深圳路安顺畅科技有限公司“LASC”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例

  申请人因第10889127号“LAS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0763号决定,于2017年10月18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以申请人提交的2014年01月25日至2017年01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为由,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过使用,在相关领域享有知名度。2、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出于一己私利,具有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上海泰哈珀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2、申请人与深圳市永隆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及发票;

  3、申请人与东城富驰、威湛汽车服务中心签订的合同及收款收据;

  4、出库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Orange Electronic及图”商标档案信息;2、橙的电子股份公司官网截屏。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5、广告牌、宣传册、背景墙的照片;6、申请人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电子电器分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7、订货确认单。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05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0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器;数量显示器;导航仪器;电子监控装置;气量计”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在证据1、2中共提交了两份合同及发票,合同中显示的购销双方虽然能够与其发票相对应,但是第一组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第二组证据显示的商标与复审商标不符;证据3、4、5、6、7订货合同、确认单、出库单、产品宣传材料在缺乏销售发票等具有公信力的证据及宣传材料公开发行等证据进一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认相关订货合同的实际履行及相关商品和宣传材料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并且,在案各项证据所涉及的商品均为汽车胎压监测设备,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数量显示器;导航仪器;电子监控装置;气量计”商品均缺乏关联性。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10889127号“LASC”商标:

LASC    

申请/注册号:10889127 商标申请日期:2012-05-09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3-05-13 注册公告日期:2013-08-14 专用权期限:2013-08-14至2023-08-13

申请人:深圳路安顺畅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器(0901)、导航仪器(0907)、数量显示器(0902)、气量计(0910)、电子监控装置(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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