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52315号“云付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7
申请人因第10052315号“云付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357号决定,于2018年01月04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充分市场调查及电话咨询,未发现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职权向商标局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复印件): 1、被申请人企业图片; 2、宣传册制作协议及发票; 3、宣传页及海报;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5、云付通管理平台截图; 6、被申请人员工名片; 7、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8、服务合作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5月28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资本投资;货币兑换;金融服务;电子转帐;贸易清算(金融);经纪;担保;代管产业;典当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5月27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员工名片、企业图片、宣传海报、云付通网站截图等证据均系单方证据;宣传册制作协议及发票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与复审服务无关;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并未体现复审商标;供服务合作协议等证据在无对应发票佐证的情况下尚难认定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故综合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保险、金融服务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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