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672420号“北冥大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3
第59672420号“北冥大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72420号“北冥大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6103905号“北冥鱼 HUGEFISH”商标、第53762688号“北冥小鱼 BEI MING SMALL F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供的合同与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在寻找赞助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广告等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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