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丰 JINGFENG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5-11-25
申请人因第24394954号“精丰 JING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020439号“精豊钮扣有限公司 CHING FUNG APPAREL ACCESSORIES COMPANY LIMITED CHING FUNG SINCE 1965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理念、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广州市精丰机械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截图;作品登记证书;合同、出货单、发票、宣传册图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精豊”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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