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满圆 xmy365.com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超级管理员 | 发布时间:2025-12-01
申请人因第22792506号“香满圆 xmy365.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除3503外的其余服务,申请商标仅在3503服务上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63243号“香满园 Wonder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80835号“香满园 Wonder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待裁定结果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3503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相关信息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上予以撤销,后经一审诉讼,法院维持了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商标注册申请。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除3503外的其余服务上(即3501、3502、3504、3506群组服务)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该部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放弃3501、3502、3504、3506群组服务后,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服务不类似,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香满圆”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汉字“香满园”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商标局在其余指定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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