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为你提供3个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4如何提高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为你提供3个复审案例
提交驳回复审材料,需要提供规范格式与法律程序,才能提高复审的成功率:
遵循官方规定:严格按照专利复审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和提交期限准备复审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明确请求事项、详细阐述复审理由、正确引用法律条款、附上所有必要的附件等。任何格式不规范或逾期提交都可能导致复审请求被不予受理或延误审理。
适时沟通与修正:在提交复审请求后,保持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有效沟通,及时关注复审进展,对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提出的疑问或要求补充材料的通知,应尽快、准确地予以回应。如有必要,根据审查意见对复审请求进行适度修正,以提高成功几率。
案例:武汉全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63521108号“家族树”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1108号“家族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完全起到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申请的系列商标之一,也是主打标识,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之臆造词,并非实践中所说的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的名称,其使用不会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截图信息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家族树”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521108号“家族树”商标:申请/注册号:63521108,申请日期:2022-03-24,国际分类:第42类-网站服务,商标申请人:武汉全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8号武汉软件新城二期(二组团)B1栋2楼201-5
案例:深圳禾麦物联有限公司第63163727号“禾麦”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163727号“禾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8484788号“麦禾”商标、第53059057号“禾麦科技”商标、第53064247号“禾麦”商标、第47795945号“禾麦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于引证商标二至四,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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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163727号“禾麦”商标:申请/注册号:63163727,申请日期:2022-03-10,国际分类:第09类-科学仪器,商标申请人:深圳禾麦物联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大新路88号马家龙63-64栋202-213,商标/服务项目:微型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数字标牌交互式触屏终端液晶电视自动广告机数量显示器触摸屏LED屏幕。
案例:第62308717号“兵圣三十六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08717号“兵圣三十六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594792号“兵圣及图”商标、第48035590号“兵聖 兵法十三篇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兵圣”,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兵圣”,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308717号“兵圣三十六坊及图”商标:申请/注册号:62308717,申请日期:2022-01-21,国际分类:第33类-酒,商标申请人:天津鑫雅凯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杨台村4区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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