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团博百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V”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3-29苏州团博百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V”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合肥文广知识产权】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技术成果安全独享,用我们自己的专利筑起新的长城!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你在专利申请,科技项目申报,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中有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肥东、肥西、长丰、庐江4个县,1个县级巢湖市,以及瑶海、庐阳、蜀山、包河4个区)
申请人因第24241199号“大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246682号“大及图”商标、第5854813号“V”商标、第13323872号“V21”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二“V”,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剃须刀、捣碎工具(手工具)、切菜刀、餐具(刀、叉和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剃须刀、漂洗工具(手工具)、刀、餐具(刀、叉和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41199号“大V”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4119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9 国际分类:8类 手工器械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苏州团博百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手工操作的手工具(0806)、卷发用手工具(0806)、手工操作的手工具(0808)、手工操作的手工具(0801)、手工操作的手工具(0804)、个人用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0806)、手工操作的手工具(0805)、手工操作的手工具(0803)、电动或非电动刮胡刀(0806)、餐具(刀、叉和匙)(0812)、捣碎工具(手工具)(0808)、剃须刀(0806)、手工操作的手工具(0802)、烫发钳(0806)、手工操作的手工具(0809)、手工操作的手工具(0807)、切菜刀(0810)、手工操作的手工具(0810)、非电动开罐器(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