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儿”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22“安吉儿”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020074号“安吉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584394号【服装出租; 殡仪; 交友服务; 婚姻介绍; 寻人调查; 社交陪伴; 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 在线社交网络服务; 知识产权咨询; 领养代理;】“安吉尔”商标
第18584358号【社交陪伴; 服装出租; 婚姻介绍; 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 在线社交网络服务; 知识产权咨询; 交友服务; 寻人调查; 殡仪; 领养代理; 】“安吉尔ANG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婚姻介绍、侦探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婚姻介绍、寻人调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安吉儿”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显著识别汉字“安吉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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