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福桥 NEW FUTURE及图”与“富景天策 FUTURE WEATHER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23“新福桥 NEW FUTURE及图”与“富景天策 FUTURE WEATHER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81042号“新福桥 NEW 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120474号“富景天策 FUTURE WEATHER及图”商标、第10120478号“FUTURE WEATHER”商标、第15871211号“Now 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有其他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英文“NEW FUTURE”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英文“FUTURE”、引证商标三“Now Future”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称其他相类似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