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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凡提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第24397602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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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凡提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第24397602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976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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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137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665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商标局引证的第40663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期限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期货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估价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未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融资服务、金融管理、网上银行、银行储蓄服务、金融咨询、网上银行、金融分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期货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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