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GRIA HEALTHCAR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8
“INTEGRIA HEALTHCAR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2075号第5类“INTEGRIA HEALTH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87429号第5类“INTEGRA BIOSCIENC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所有人行业等方面不近似,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及其产品在世界范围内享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三、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共存,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及企业介绍、引证商标所有人官网等打印件作为本案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尚未提交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INTEGRIA”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INTEGRA”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医药或治疗目的的不属别类的所有其他药物或含药制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诊断剂,包括营养介质(成套试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