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302193号“HUAL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4第62302193号“HUAL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02193号“HUA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39211号“骅隆HUALONG”商标、第27970728号“华龙HUALONG”商标、第17584311号“华隆高科 HUALONG HI-TECH H”商标、第3905714号“HUALONG”商标、第10974035号“HUALANG”商标、第14745284号“HUATONG H”商标、第3457648号“HUATONG”商标、第24284162号“HUARONG”商标、第16210885号“HUAKONG H”商标、第31771563号“HUAGONG”商标、第5977721号“HUI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采购合同、明细表、中标通知书、发票、计算机软著证书、宣传册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至本案审理时仍为有效注册商标,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数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计数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HUALONG”,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一均仅相差一个字母,在字母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302193号“HUAL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为你提供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认证代理 ·科技项目申报代理,网址:www.ah01.cn,详情咨询电话: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