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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九环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JIUHU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陕西九环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JIUHU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1 23285591 35 2017年03月24日 JIU HUAN 陕西九环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因第23285591号“JIU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

陕西九环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JIUHUAN及图”商标注册案例

序号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3285591 35 2017年03月24日 JIU HUAN 陕西九环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85591号“JIUH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73382号“JINH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98329号“JIU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13181号“酒欢JIUH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在市场上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JIUHUAN”与引证商标一 “JINHUAN”、引证商标二“JIUYUAN”、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 “JIUHUAN”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产生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注册号 23285591 申请日期 2017年03月24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陕西九环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内苑村纬什街西段路北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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