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霸力树脂化工有限公司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9广州霸力树脂化工有限公司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07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关联公司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16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持续地使用、宣传,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市场和消费群体,取得了的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及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截图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指代事物、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ah01.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